来料加工料件内销如何估价
(最新海关署令《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应用)
来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内销与进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内销的政策比较:
第一、来料加工没有进口成交价格,进料加工有进口成交价格。
第二、审价的时点不同。来料加工用内销申报时的价格征税,审价时要参考内销时的价格;进料加工用原进口成交价格,审价时点为料件进口之时。
第三、审价的方法不同。来料加工使用相同类似货物的估价方法。进料加工用进口成交价格法。
案例
某企业2013年5月29日向海关申请内销来料加工手册进口料件甲苯。该料件原产国为韩国,企业申报价格为930美元/吨。企业向海关提供了商务部门的内销征税批准证件及夕防同意企业内销的声明。
海关在对该批内销货物审价时,发现该企业在2012年明多批次进口,手册报关单上申报价格从902美元/吨到960美元/吨不等。同期,海关掌握的价格资料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甲苯价格为1112美元/吨,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甲苯价格为940-1000美元/吨不等。
海关查询了企业申报内销日2013年5月29日的甲苯价格资料,原产于韩国的甲苯为1140-1170美元/吨,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甲苯价格为930-1000美元/吨不等。
案例解析
海关对该企业的内销完税价格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并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与外方的相关合同和价格资料。下面运用来料加工内销的估价原理,逐步分析内销价格的审定过程以及企业应如何提供资料,说明申报价格的合理性。
首先,根据来料加工的审价方法,选取具有参考价值的价格资料,这样做,可以迅速锁定有参考价值的价格,把参考价格从其他价格中剥离出来。“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意味着征税的时点为内销申报时,因此2013年5月29日企业申报时的价格才具有参考价值。一般情况下,“同时或者大约同时”,是指在进口货物向我国出口销售之日的前后各45天内,且市场状况保持稳定。这一时间范围,主要取决于市场条件,对于价格比较稳定的商品,适用的范围就可能比较长,对于价格变化比较频繁的商品,适用的范围就比较短。由于甲苯市场行情变化较快,海关选取了29日前后10天的价格。
其次,要选取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应该指出的是,如果有相同货物,就不能够选类似货物,在多个满足要求的价格中,海关应选取最低价格。海关首先调取了以进料加工方式从韩国同一公司向我国海关进口的甲苯价格,调取的价格区间为930-1000美元/吨不等。而此时海关掌握的原产于韩国的进口甲苯价格为1140-1170美元/吨。按照办法出台前的审价规定,1140-1170美元/吨的价格更具有审价意义,因为海关对加工贸易内销的审价与一般贸易相同,是参照一般贸易进口价格的,而办法出台后,海关对加工贸易内销的审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价格为参照,因此,930-1000美元/吨的价格是海关的参考价格。
海关在掌握了基本价格资料后,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料说明其申报价格的合理性。企业向海关提供了以下资料:一是企业说明,说明了与外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对大客户给予的优惠幅度。二是外方对该价格的确认。这两个说明阐明了企业申报价格的合理性以及价格较低的原因。同时,根据海关的进一步询问,企业向海关提供了本公司的股东情况以及产品销售的主要途径,排除了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影响价格,以及其他转移定价情况。
至此,海关对内销申报价格的审查结束,海关接受了企业930美元/吨的申报价格。